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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黑财会〔2023〕32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具体项目详见本办法附件。未列入本办法附件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计费时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因素,在对应项目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上下浮动的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六) 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等。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者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用开支,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具体支付内容和标准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在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中载明。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或合同)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本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加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委托人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五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基准价的80%。 第十六条 委托人委托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额入帐,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的财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办完委托手续后,可以按应收费用的50%预收费用,其余费用待委托业务完成后一次结清。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的; (二)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 擅自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 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 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促进会计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5]6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贯彻宣传国家统一会计法律和准则制度,发布地方性会计规范性文件,提供有关会计政策法规信息查阅。人员管理:本栏目发布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情况、全省会计高端人才培养、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全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掌握会计人员情况,夯实财会监督基础,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数字化监管水平和服务效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推动《会计法》贯彻落实,提高会计人员管理水平,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继续教育、人才选拔培养、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资格资质的重要依据。2018年财政部全面启动全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持续规范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管理,积极推动市场经济秩序不断规范。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宣传信息采集政策,引导和支持广大会计人员积极完成信息采集,确保全省会计人员“应采尽采”,实现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覆盖。 二、采集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均应参加我省信息采集。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军队单位人员不在我省采集范围。 根据《会计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均为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 三、采集原则 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岗在职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含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省财政厅负责在哈市区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人员、部(省)属院校在校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四、采集流程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网上办理。采集流程为:个人网上注册→上传证明资料→财政部门审核。会计人员应通过黑龙江省会计网(http://kjw.hlj.gov.cn)“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注册或登录账号,按照操作指南填写或变更信息,上传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学生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即采集完成,个人信息将进入“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信息库”。会计人员可在黑龙江省会计网“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栏目查询个人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履行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责任,监督和审核“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信息库”中本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信息;对提交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严格审核,发现问题一次性告知纠正;对提供虚假信息及证明材料的会计人员,一经查实,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一律予以通报。 省直各单位要积极引导、规范会计人员认真完成信息采集,对出具会计人员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确保本单位会计人员全面完成信息采集。 省财政厅将适时对信息库的数据信息进行规范性、完整性检查并予以通报。 (二)确保采集时间。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完成初次信息采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取得专业资格证书一个月内完成采集;已采集信息的会计人员在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岗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更新相关信息。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4月3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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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schinda.com.cn/post/2051.html发布于:2025-11-18



